▲台積電博士工程師摔落水溝,獲國賠近千萬元。此為示意圖,與當事人無關。(圖/視覺中國CFP)

記者吳銘峯/台北報導

台積電林姓博士工程師,2016年3月間步行前往文化局演藝廳聽音樂會,因照明不足致視線不良,竟失足墜落2公尺的「東大排」排水溝內,頸椎折斷身亡。家屬起訴求償國賠1500萬元,一審判准國賠990萬,案經上訴,高院二審27日駁回上訴,仍准國賠近千萬元,可上訴。

判決指出,案發於2016年3月25日晚間6時許,林男駕車載著妻子與3名子女,到新竹市文化局演藝廳觀賞音樂會。家人下車後,林男自行到別處停車,停妥後他沿著仁愛街步行前往演藝廳,但疑似因為天寒夜雨、照明不足,他竟失足踩空大排水溝護欄缺口處,跌落至深度約莫2公尺且幾乎乾涸之「東大排」排水溝內,致後腦著地重創、頸椎折斷等頭頸部鈍力損傷而不幸身故。家屬等不到爸爸,回頭尋找後,才發現爸爸冰冷的屍體。

家屬認為,新竹市府工務處養護工程科維護管理東大排不當,事發地點亦未設置護欄、反光條等防護設施,任由缺口長達數月,毫無補強或任何防範措施(圍籬、圍繩或警示燈等)的作為,導致不幸。因此提出國賠訴訟,共求償1500萬元。

法院審理時,新竹市府辯稱,地方政府資源有限,不可能沿東大排全線之兩側均全數設置護欄。而市府已經於仁愛街橫跨東大排兩側設置橋墩及護欄,並於橋墩兩端各立路燈提供夜間照明,善盡設置防護設施的義務。另外死者死亡,與事故地點是否設置護欄間,兩者是否有因果關係存在仍待調查,死者可能與有過失,不應認定市府具有疏失。

一審法院審理後,判決市府敗訴,必須國賠990萬元。案經上訴,高院二審27日宣判,高院仍認定市府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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疏失,必須賠償;且高院認為死者並無過失,市府必須負擔全部賠償責任。經過計算後,高院判決市府仍應賠償990萬元,因此駁回上訴,本案仍可上訴第三審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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